复旦大学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教师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6                                    浏览次数:4354

在坚持结构多样化,专兼职结合建设学生工作辅导员教师队伍的前提下,为规范各院系专职辅导员管理,打造一支少而精的专职辅导员教师队伍,特参照《复旦大学专职辅导员队伍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规范公开招聘一般新进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对各院系招聘专职辅导员教师工作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和编制

1、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是指在院系全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管理工作的思政教师岗位,包括具体负责院系学生工作的专职学生委员、研工组长、学工组长和专职辅导员(分管院系学生工作的专职总支副书记聘为党政管理岗位)。其中除专职总支副书记岗位编制由组织部确定外,其余的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学工部和研工部根据国家有关专职辅导员的规定论证确定。

2、为落实好“人才工程”一期队员第四年可以选择留校工作一年的相关政策,并处理好“人才工程”一期队员选择留校,而其所在院系又没有编制名额的矛盾,学工部设立“人才工程一期第四年临时编制”。该编制数不占学工部管理人员编制数,也不占院系已核定的编制数。所有“人才工程”一期队员第四年选择留校,无论其所在院系是否有编制名额,其临时人事关系均落在学工部,由学工部派遣到相关单位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第五年,如果其所在单位有编制名额,并且经过双向选择,择优考核,可以正式招聘进入其所在单位,成为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如果其所在院系没有编制名额,则终止合同选择其他就业形式。

二、专职辅导员教师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教师的招聘须是硕士以上学历,并且具备如下条件:1、中共党员;2、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3、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公开招聘及其程序

1、专职辅导员教师的补充与选留必须实行公开招聘。各院系应成立专门的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岗位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可与招聘非教学研究人员的岗位聘任委员会相同,学工部和研工部可派人参加。

2、招聘程序如下:

1)、拟招聘专职辅导员教师的院系每年3月前向学工部或研工部提出招聘申请。

2)、学工部或研工部汇总后,会同人事处对申请院系是否有专职辅导员教师编制或空缺岗位进行审核。

3)、学工部或研工部将审核结果通知院系,同时批准招聘专职辅导员教师的院系通过人事处网站或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1个月。

4)、院系岗位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及面试等等。审核、筛选和面试可采取不同阶段不同形式进行。

5)、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人数和实际待聘岗位数之间的比例原则上至少应为2:1

6)、面试结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有效,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7)、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招聘结果。

8)、将招聘结果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核,并报人事处备案。

向人事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拟录用人员的《履历》、《申请书》、《推荐信》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专业技能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能够反映应聘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等等。

同时还需提交《复旦大学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审批表》(《审批表》与招聘非教学研究人员《审批表》相同)。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聘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招聘过程记录、相关表决票、投票统计结果,投票结果经岗位聘任委员会主任和出席委员签字有效。

9)、由人事处进行最终形式审核,并为新聘用专职辅导员教师办理进校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

各院系应完整按照以上环节完成专职辅导员教师招聘工作,力争做到公正、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

四、专职辅导员教师的转岗及审批

各院系应按照《复旦大学专职辅导员队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保专职辅导员全职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

1、专职辅导员聘期四到六年,如因特殊需要,中途调离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的,须报学工部或研工部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如果需要在校内转到其它岗位的,必须是该岗位属于空缺岗位。转到专任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岗位的,须按照学校转岗位的相关规定,填写申请审批表,严格审查学历学位及教学科研水平,并参照《关于加强规范公开招聘一般新进人员工作的暂行规定》,经岗位聘任委员会(含学术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人事处、学工部、研工部

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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