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本专科生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成立校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各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优先考虑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七)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公益爱心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资助方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 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国家规定或资助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并在校内公布,各院系做好宣传、组织和申报等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一条 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上报院系,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定后,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为各类助学金在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拖延、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类助学金一般情况下直接划拨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院系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院系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各院系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立即中止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
(四)中途休学或退学;
(五)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应主动与资助方经常保持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九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助学成才家园、助学社团和社会各类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条 学校和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爱心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如资助方有特殊要求且与本办法有差异者,按资助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3月